鄂科发〔2025〕35号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科技成果
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旗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我市科技成果产出、应用、转化情况进行有效归集,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鄂尔多斯市内单位自主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单位合作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涵盖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已结题、验收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含基金、专项);
(二)社会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
二、登记依据
(一)《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内科发计字﹝2003﹞18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内科发〔2025〕20号)。
三、登记条件
(一)基础理论成果:结题证书、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报告)、结题证书、验收报告(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动植物新品种证书、机构出具的科技评价报告等(具有以上材料之一即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三)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结题证书或验收报告(证书)等。
四、登记流程
(一)进入登记系统。登录“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http://www.mengkeju.com),在服务内容栏目中进入“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或直接访问https://219.159.12.174:7075/index.shtml;
(二)完成用户注册。在“科技成果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先注册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已注册的,直接注册申报人账号并关联至申报单位);
(三)新增科技成果。登录申报人账号,按要求填写科技成果相关内容,提交至申报单位;
(四)审核科技成果。登录申报单位账号审核科技成果,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初审;
(五)科技成果复审。市科技局初审通过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
(六)通过线上审核。自治区科技厅审核通过后科技成果登记状态为“科技厅审核通过”;
(七)打印登记表。登录申报人账号在系统中下载并用A4纸打印《科技成果登记表》;
(八)登记表盖章。申报单位在《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3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至市科技局盖章,最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盖章。
(九)科技成果登记完成。
五、注意事项
(一)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或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内科发字〔2022〕47号)第五十四条第五款,未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不得申报与推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实施细则》(内科发成字〔2021〕12号)第六条,申报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的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合作开发、作价入股的,需已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四)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可参考《科技成果登记编写报告模板》填写。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登记。
(六)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不予登记。
(七)2019年后不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自治区科技厅盖章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即为科技成果登记完成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成果登记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督促已结题、验收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时登记。
(二)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单位承担横向课题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 浩
联系电话:0477-8589510
电子邮箱:eedscgk@163.com
联系地址:康巴什区市府南街民和路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1116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