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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1-01-05 17:30   来源:市科技局   下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产煤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大煤炭企业: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下称《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随即,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告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89号),就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进行了具体安排。

  《通知》指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以及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较为突出。煤炭作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虽然目前安全生产形势较为稳定,但《通知》中指出的各种问题均不同程度存在,煤炭行业整体安全生产压力巨大,形势不容乐观。为全面贯彻《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方面,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十一条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体系。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参与的原则,采取理事会制的办法,积极鼓励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校和社会资本组建“鄂尔多斯能源产业及煤炭安全生产研究院”,争取引进院士级科研人员进入;利用一流的师资、科研队伍,综合推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数字矿业、能源产业、环境与生态发展规划及修复、互联网的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建立本土型优势产业高科技研究机构,培养本土型优势高科技人才。强化科研单位和企业在煤炭工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中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人才水平,大力推进煤炭工业科技兴安战略,不断提高优势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队伍的建设水平,进一步优化优势能源产业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和科技兴安建设。

  二、坚决杜绝“三违”、“三超”行为。要加大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要依法停产整顿,并从重予以经济处罚。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查处。根据目前我国的煤炭供需形势,同时为缓解京藏高速公路交通压力,今年后四个月,我市将严格控制产能,坚决避免煤矿超能力生产。2010912月份,全市地方煤矿产能每个月要控制在1600万吨左右,全年煤炭产量要控制在4亿吨左右。除灭火工程不在产能调控范围内之外,新建、改扩建煤矿的工程煤要严格控制在设计产能的5%以下,露天煤矿的产能原则上要控制在75%以下,井工煤矿也要坚决在设计产能范围内调控产量。全市产能调控目标既定后,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制定产能调控方案,市煤炭局要切实加强票证管理,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数量公平、均衡发放。市煤炭局要按月将向各旗区发放票证情况向全社会张榜公布,各旗区也要按月将向煤矿发放票证情况向全社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与时俱进,科学管理,全面抓好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煤矿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在全市所有煤矿组织安装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除目前已经基本配备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系系统外,要特别加快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备、建设,并确保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要切实抓好煤矿矿用设备和监测监控仪器的校验工作。建立煤矿各类矿用设备和监测监控仪器的定期标校制度,进入我市的各类已认证煤矿设备要全部实行定期强制检测。督促煤矿企业对监测仪器设备、监控探头等及时进行标校,确保监控数据准确可靠。要在市内组建煤矿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介机构。检测检验机构要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并对其相关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五、要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企业在技改完成后3个月内必须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认证工作,对未达标的煤矿一律淘汰关闭。新建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建设。要积极开展已达标矿井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申报工作和“回头看”检查,对于达标后放松管理,安全质量出现滑坡的煤矿要严厉处罚,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要切实加强对矿用器材的管理,坚决避免非煤安矿用器材入井。

  六、要坚决贯彻执行矿长带班作业制度。要按照《通知》要求,坚决贯彻执行煤矿领导与生产工人同时下井(下坑)、同时升井(升坑)的带班作业制度,实行煤矿从业人员身份电子化识别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定期将矿领导的入井(入坑)带班排班、入井(入坑)带班记录、带班交接等及时上报市、旗(区)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未能严格执行矿长带班作业制度的煤矿,发现一次停产15天,罚款15万元,发现两次吊销矿长资格证。

  七、继续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原则。各煤矿必须配备相应的探水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探放水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能严格执行此项制度的要予以严罚。

  八、要进一步加强秋冬季煤矿安全管理。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有的放矢,对秋冬季易出现的风流紊乱、顶板老化垮落等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做好防瓦斯和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市煤炭局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煤矿秋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九、要坚决打击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坚决杜绝无配套转化项目的新建煤矿非法建设;对有配套转化项目的新建煤矿,要落实领导、落实方案、落实责任,并严格控制现场施工人数。市煤炭局和煤警要对非法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企业要予以严厉处罚。

  十、要进一步加强救援体系建设。要继续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复转军人,充实壮大救援队伍力量,并对全市所有矿山救护队伍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要组织全市矿山救护队伍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对矿山救护队伍的管理,一方面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队伍高效运作,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出现公车私用、非执行任务期间滥用车辆等现象。

  十一、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队伍的作风建设。要加强对广大煤炭行业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技能培训,严肃纪律,严格责任,改进作风,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对发现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要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真正使煤炭行业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成为一支高素质队伍。

  

                                    二年九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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