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活跃城乡物流,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供销社2010—2012年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乡统筹、集约发展”战略要求,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提高服务“三农三牧”水平,着力构建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纵横一体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新体系,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实施,实现一网多用、双向流通、综合服务,切实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二是坚持服务“三农三牧”的原则。立足农牧业,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通过建设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社,设置流动性购销站点,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和农牧民的生活服务。三是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联合、合作的方式,组织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等参与供销合作社建设,规避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四是改造与新建并举、以改造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网络资源,加快资源整合,积极新建标准较高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发展。五是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采取加盟或联合等形式,引进和吸收大型连锁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形成运输、储备、装卸、包装、流通、加工等环节的有效串联,建设“新网物流”体系。六是行政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流通方式,推进新型经营业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形成凝聚市场资源、适应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的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利用3—5年时间,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培育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及加工龙头企业5家,其中年销售超亿元的2家;在各旗区府所在地或经济开发区建设区域商品配送中心16个,其中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8个、农资配送中心8个,建设区域农畜产品规模化批发交易市场8个,区域大型废旧物资批发交易市场8个;在苏木乡镇、嘎查村改造新建标准化基层供销合作(中心)社60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100个,每个苏木乡镇所在地及嘎查村各建立一个综合服务合作社(兼农家店);6个以上旗区依托联社成立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入社农牧户占到全市农牧户总数的30%以上,初步建成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总体形成覆盖所有苏木乡镇和50%以上嘎查村的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
二、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四)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整合农资经营网络资源,以主要农作物产区为辐射区域,在达拉特旗大树湾市场建设市级农资配送中心,在其余7个旗区分别建设旗级农资配送中心,同时采取加盟等形式,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连锁店,形成覆盖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商业储备及救灾储备任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开办“庄稼医院”,面向农牧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五)建设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提升完善现有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在达拉特旗大树湾市场建设市级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在其他7个旗区分别建设旗级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农畜产品营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创新农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培育品牌产品,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畜产品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有条件的企业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边销茶、农畜产品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六)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依托现有经营网点,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在东胜区建设市、区两级共用的高标准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同时在其他7个旗分别建设旗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以此为依托,在旗府所在地发展大型超市、社区连锁便民店;在苏木乡镇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嘎查村改造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到嘎查村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经营家电、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农牧民日用商品。
(七)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在改造、整合现有废旧物资经营网点的基础上,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在东胜区建设1处市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在其它7个旗所在地或工业园区分别建设7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交易市场,实现市、旗两级市场和基层网点间连锁交易,构建贮运便捷的高标准废旧物回收利用交易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由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购、销经营企业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同级供销合作社下设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经营、指导等日常工作。
三、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八)推进基层供销合作(中心)社改革重组。基层(中心)社是直接服务“三农三牧”的生产经营组织。各旗区要在认真总结基层(中心)社转制重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布局,培育一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其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逐步探索对农牧民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可享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九)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推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社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与基层供销合作(中心)社发展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以加盟等方式合作,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商品配送,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营运效率。新组建的社有企业,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强化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防止资产流失。要大力培育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
(十)转变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市、旗区两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培训的职能。当前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二是强化社有资产监管,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是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为农牧民专业合作搭建平台;四是按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指导基层合作社加强民主管理;五是强化联合社服务功能,突出抓好旗区经营服务网络配送中心建设。
四、不断强化服务“三农三牧”功能
(十一)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联合、引导农牧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组建流通型为重点的专业合作社,按照“一村一品、一社一品、一社一业”的要求,广泛开展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发展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面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培育大型涉农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一批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改善流通基础设施,开展名、优、特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三)积极创办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综合服务社。实施“一社两店入嘎查村服务工程”,做到标识形象、资源配置、商品配送、质量标准、管理模式、服务规范“六统一”,实现大部分嘎查村设立综合服务合作社,社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苏木乡镇、嘎查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整合嘎查村综合服务合作社和各类活动场所,成为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十四)加快涉农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牧民经纪人协会、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组织市场开拓,完善服务功能,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方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牧民经纪人、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
(十五)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户”的经营模式。组织农牧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对接。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签订产销合同,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牧户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利益连结机制,实现农畜产品顺畅有序流通。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六)重视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解决“三农三牧”问题的重要作用,将之作为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有力举措,纳入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适宜供销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十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结合市场调节和救灾需要,继续实行化肥、农药、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肉、羊绒、羊毛等重要商品储备、收购制度的补贴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可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市、旗区两级财政要按要求足额按时配套“新网工程”建设补贴资金。
(十八)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相关金融组织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大力支持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供销社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有效形式。
(十九)参与民生工程建设。各级政府“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建设要采取多方参股、多方筹集资金、政府适当扶持的方式解决。要充分发挥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牧区物流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供销合作社参与的农村牧区流通建设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十)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市、旗区基层(中心社)、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紧密型连锁经营体系,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农资配送中心,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及网点用地和筹资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当地政府要给予支持。
(二十一)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确保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占用、平调或变向处置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土地。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依法确定其现使用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仓储中心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要实行有偿使用。
(二十二)加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龙头企业、农畜产品基地、农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大型农牧机具,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扶持粮食生产稳定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内政发〔2004〕32号)相关补贴政策。
(二十三)优化改制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改制过程中,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抵扣企业改制成本,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牧区流通基础设施。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过户手续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四)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五)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