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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150603MB1365538F/2021-3526511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1〕58号 成文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10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1〕58号
成文日期 2021-12-09
发布日期 2021-12-10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2-10 10:55   来源: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我局制定了《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9日
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领军人才个人、团队带头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申报奖励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2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有个人或团队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
  (三)个人或团队为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柔性引进的个人或团队引进时间不少于2年;
  (四)个人或团队研究成果已在申报单位应用或产业化,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无权属纠纷。
  第四条  满足以上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一次性申领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领军人才和团队。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奖励申报表》(见附件);
  (二)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个人、团队认定文件;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个人、团队身份和工作证明,申报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成果登记证明材料和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证明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实地核查确认无误、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励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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