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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150603MB1365538F/2022-3525959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2-24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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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2-22
发布日期 2022-02-24
公文时限 有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2-24 10:33   来源: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各旗区党委组织部、科学技术局(工信和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草原英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内组发〔2013〕12号)《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党发〔2021〕22号)有关精神,培育一支引领我市创新发展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草原英才工程”的实施意见》(内组发〔2013〕12号)《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科技新政30条)和《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鄂党发〔2021〕22号,人才新政30条)有关精神,培育一支引领我市创新发展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合理布局、个性培养、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抓好科技领军人才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我市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选拔培育的衔接,紧密围绕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自然科学领域内选拔并培养学术道德高尚、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水平领先、国际视野开阔、能够代表我市一流创新水平的优秀高端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评定对象重点为在我市科研、生产一线从事学术研究、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列入评定对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学术研究和科技研发能力的人员可参与评定。
  第四条 申报评定科技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全职在鄂尔多斯市工作5年以上,年龄应未满 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和“特殊人才”,工作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原则上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其学术、技术或管理能力居国内领先水平,对推进我市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五)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六)申报人、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按性质和内容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两个类别,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前瞻性研究。申报者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近5年,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为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获得者,或为自治区级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年度综合排名前20名)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担任国内外核心期刊(年度综合排名前20名)副主编以上学术职务。
  2.在应用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引领性。近5年,主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为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获奖者,或为自治区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二等奖和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为国内外首台套设备(装置)第一完成人,或为5项以上企业核心发明专利的第一授权人且专利已经转化。
  3.有较强的团队组织和管理能力。现任我市高等院校国家一流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科技研发机构(或平台载体)技术负责人、或为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总监或与之等同的职务)负责人等。
  (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员。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为在鄂尔多斯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鄂尔多斯市,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违法或其他违法行为。
  3.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或5项Ⅱ类知识产权。产品或技术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且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并呈每年递增趋势。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鄂尔多斯市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三章 评定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通过同行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拔。依据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及所实施项目科技含量、发展前景等情况综合评审择优评定。
  第七条 科技领军人才的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科学技术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材料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书》,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或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四)评审考察。市科技局对申报对象资质进行审查,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申报有关条件,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形成科技领军人才候选名单。
  (五)审定公示。科技领军人才候选名单在相关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领军人才由市科技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按程序兑现有关资助政策。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八条 对评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市科技局围绕其重点研究领域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定向项目支持(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可给与研发资金匹配,不做强制要求。 
  第九条 支持入选人员开展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重大工程实施和科研成果转化,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人才计划,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合作等。
  第十条 支持依托单位以入选人员为核心,申建一流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与入选人员及其依托单位签订科研任务书,明确科研计划内容。
  第十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管理依照《鄂尔多斯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8号)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14号)执行。
  第十三条 对我市科技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与跟踪服务。科技领军人才的管理期为3年,在管理期内纳入科技人才库统一管理,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旗区相关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以申报书审核推荐部门为准)每年对科技领军人才进行绩效考核,对其业绩进行评估,并将科技领军人才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科技领军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旗区相关部门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荣誉称号予以保留,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管理期满;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工作协议终止;
  (三)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科技领军人才评选相关条件;
  (四)其他不适宜享受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十六条 科技领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科技局核实确认后,撤销其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再受理其科技领军人才评定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领军人才资格;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和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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