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机构概况

时间:2024-01-24 17:07 来源:市科技局 【字体: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拟订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国防科技动员相关工作。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三)编制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推动科研条件保障、科技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及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
  (七)牵头负责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管理、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指导旗区和有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不直接管理具体科研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工作。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统筹区内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市外智力工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维护;继续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专家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承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提出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管理。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统筹推进软科学研究。拟定全市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战略规划科
  负责拟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实施。统筹管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组织开展市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统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协调市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制度,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 
  (四)资源配置与管理科
  承担市级科研资金协调、评估、监管等相关工作。拟定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本部门年度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报销、资金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高新技术科
  负责组织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科技动员方面的具体工作。
  (六)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牧业农村牧区和社会发展领域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相关平台、基地和园区建设。指导农村牧区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牧区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科技合作科(外国专家局)
  负责政府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旗区和有关部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承担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负责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八)成果管理与转化科
  承担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管理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管理工作。组织技术交易活动,负责对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相关执法。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4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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