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6 14: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潜力,规范并加强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的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结合我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的科技研发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成立基金支撑的、以及市科技局等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开发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采用以政府规划与市场发现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估评审、联合会审等方法,科学确定资助对象。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项目获得的专项经费补助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科研项目开支范围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会议而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市所需要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七)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八)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九)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核定比例提高到不超过财政资金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13%核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通过立项评审且申请专项经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在任务书填报完成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和任务书,项目预算作为合同和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任务书规定的预算内容执行,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技局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调整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项目责任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技局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直接费用中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科研其他方面支出。

  (三)科研项目设备费科目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当报市科技局批准。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科研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市科技局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对专项经费资助达到一定金额或影响重大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财务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承担单位一般应在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3个月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日为科研项目终止日。

  第十三条 因故终止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应是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减去实际支出总额和合理的后续支出后的余额,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由承担单位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依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科研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三)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四)对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五)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参加项目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和科研项目责任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市财政局、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