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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鄂尔多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21 16:25   来源: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科发〔2022〕69号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落实“科技新政30条”,促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鄂尔多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及要求
  (一)绩效评价对象
  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国家级、自治区级孵化器,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
  (二)绩效评价要求
  1.市级众创空间必须参加本年度绩效评价(至2021年12月31日认定不满一年的除外)。国家级、自治区级孵化器,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自愿参与绩效评价。
  2.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
  3.对已参加2021或2022年度国家、自治区级绩效评价并获得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参加本次绩效评价。
  二、评价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对绩效评价获优秀、良好的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获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要进行整改,下一年度不得评为优秀。
  三、需提交的材料
  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须报送鄂尔多斯市孵化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2)。参加绩效评价的众创空间须报送鄂尔多斯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3)。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绩效评价材料须双面打印装订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
  四、绩效评价程序
  1.自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材料。
  2.初审。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主管单位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实地核查后填写附件4,与绩效评价材料一并提交到市科技局邮箱。
  3.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评价等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5)。
  4.公示。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5.申报奖补。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鄂科发〔2021〕65号)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科技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1.评价期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评价数据也均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有关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增减绩效评价材料内容,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
  3.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众创空间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众创空间。
  4.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将绩效评价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彩色,文件命名格式为:×××鄂尔多斯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发送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至市科技局。
  5.对孵化场所的有效租期已满且未续租或未落实新孵化场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科技局成果科     张  浩 15167150683
  市科技事业服务中心 杨雪羚 15047795050
  邮  箱:eedskjfw@163.com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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