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制定并印发了《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鄂府发〔2024〕56号),做好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等上位文件,在前期工作实践基础上,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备要求,研究制定《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三条,主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与法人类型,以及市科技局和各旗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
第二章 备案条件。分两类明确了申请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需满足的具体条件:
旗区、高新区主导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强调需有政府与高校院所的正式合作协议、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及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等条件。
其他已建成机构:设定了更全面的量化标准,主要包括:
硬件基础: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办公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50%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者占比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
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须占总收入的25%以上且不低于200万元。
同时,机构需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和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明确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等非研发活动的单位排除在外。
第三章 备案程序。规定了机构备案需经过“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审论证—结果公示—公布备案”五个步骤,并详细列出了两类机构分别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资格有效期3年。
报告制度:要求备案机构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包含运行情况、研发投入、创新产出等内容的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机构发生名称变更、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时,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退出机制:明确列出了包括未报告重大事项、提供虚假材料、未报送年度报告、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等在内的五种撤销备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说明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原文链接:https://kjj.ordos.gov.cn/zwgk_129880/zfxxgkml2019x/kjgfxwj/202512/t20251219_38621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