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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11-1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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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和《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府办发〔2024〕19号)等政策文件,提出多项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措施。为深化我市科研经费管理改革、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规范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思路

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在向创新主体下放科研经费自主管理权的同时,健全科研资金监管体系。一是下放经费管理自主权。通过简化预算科目与编制流程、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完善结余资金管理等举措,扩大创新主体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真正实现经费服务于人的创造性活动。二是提升科技资金管理效能。区分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协议类资助等不同资金类型,针对性制定经费支出规则。例如明确事后补助资金的禁用范围,协议类资金按约定据实开支,精准适配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不同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费使用特点。三是构建高效监管体系。通过构建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实施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资金拨付全链条管理等方式,切实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九章45条。

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本《办法》制定的背景、资金设立、支持范围、遵循原则等总括性概述。

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鄂尔多斯市所辖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不同支持方式确定资金分配及下达方式。

第五章预算编制。事前资助类项目的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具体科目预算。事后补助项目无需编制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使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事后补助资金,由资金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市政府主导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协议类资助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将预算调剂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第八章绩效管理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

第九章附则。

 

原文链接:http://kjj.ordos.gov.cn/zwgk_129880/zfxxgkml2019x/kjgfxwj/202512/t20251217_3861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