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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01-05 17:19   来源:市科技局   下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拥军

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鄂尔多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军政军民团结,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要通过召开议军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双拥办主任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等形式,及时解决双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凡在我市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公民都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为加强对双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旗区都要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督促本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属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双拥工作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各地区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认真完成拥军优属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地区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计划统一实施,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全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牢固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观念,倡导爱国拥军的良好风尚,营造以情拥军,以法拥军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各旗区要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旗区活动,不断推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 对军民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地方应遵循“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遇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维护管理,对破坏军事设施、偷抢部队财产、扰乱营区秩序的,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地方建设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当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一条 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级地方组织和人民群众要热情支持,并为部队顺利完成任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部队战备训练、国防施工和改善部队生活需要征用的土地、草牧场,要优先给予解决,并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无条件地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对部队战备训练、军事设施建设需要水、电增容和有关设备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属于地方财政补贴的按照规定补足。

  第十四条 市内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以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公路、桥梁、停车场,对军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乘坐境内的火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正常票价的50%优待。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游览市及旗区在册管理的旅游景点景区免收门票费。

  第十六条 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广泛开展拥军活动,协助部队抓好人才战略工程。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和职业技能培训,协助驻军部队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鄂尔多斯藉的优秀士兵和立功战士,旗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地方兴办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要部队支援时,由所在地双拥办或人武部门与部队协商安排,不得擅自向部队摊派。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的调转安置工作。对随军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根据随军前工作单位性质,由编制、人事部门提出安置计划,逐步予以解决;对其他未就业随军家属,鼓励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部门通过举办劳动就业推荐会等形式,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介绍工作,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无培训愿望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财政补贴12%,个人缴纳8%。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工种、班次上给予照顾,军人妻子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对居住农村牧区的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帮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就地就近安排子女入学入托。对确需跨学区入学的,各学校要积极接受。接受随军子女落户和入学入托,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安置部门下达的接受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够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助金。未取得大专学历的退役士兵,要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培训机构分类培训退役士兵,为其提供推荐就业平台,提高退役士兵的安置率和就业率。

  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官(兵)自谋职业。中、区直企业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职工子女。按照“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接收安置;服役满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专业士官和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及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的退役士兵,可以在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适时提高退役士官(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因战、因公致残退伍军人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等与本单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随着本地区财力的增加,要在严格执行国家基本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基础上,对住房、生活和医疗仍有困难的,要通过低保、救灾救济、大病救助、爱心献功臣募捐、地方财政拨付等多渠道、多形式分期分批地予以解决,力争使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要列入旗区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兑现。

  第二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离休干部同等医疗待遇;其他优抚对象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相应医疗保障体系,住院治疗且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75%以上。

  在各大医院设置军人优先挂号窗口,在定点优抚医院公示残疾军人就医优惠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鄂尔多斯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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