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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5〕59号 成文日期 2025-08-27
发布日期 2025-08-27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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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5〕59号
成文日期 2025-08-27
发布日期 2025-08-27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8-27 10:19   来源:政策法规科  下载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鄂府发〔2024〕56号),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鄂尔多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管理、政策落实等工作。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申报和日常监管服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和建设发展提供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旗区、市高新区主导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

1.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2.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主要业务是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

3.参与组建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具有相关技术领域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科技资源。

4.在鄂尔多斯市设有办公和科研场所,具备研发保障条件。

5.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二)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我市;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2.具备研发保障条件。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稳定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常驻研发人员的30%以上或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总收入的25%且不低于200万元。

4.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具有清晰明确的研究方向、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制定科学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6.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费和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第五条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单纯检验检测服务等非科研创新活动业务的单位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为: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备案的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旗区、市高新区主导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旗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推荐报市科技局;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由注册地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建议,研究确定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结果公示。对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五)公布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予以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旗区政府、市高新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

(四)机构建设方案、章程、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运行制度等材料。

(五)经费和收入、研发投入、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研发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六)开展研发活动、创新服务和取得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及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旗区、市高新区主导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一)、(二)、(四)至(七)项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资格有效期3年。新型研发机构须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包括机构运行、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实际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获得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确保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告,或变更后不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四)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鄂科发〔2025〕59号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https://kjj.ordos.gov.cn/zwgk_129880/zfxxgkml2019x/zcjd_129897/202512/t20251219_386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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