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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5〕76 号 成文日期 2025-11-18
发布日期 2025-11-18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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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5〕76 号
成文日期 2025-11-18
发布日期 2025-11-18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11-18 17:32   来源:政策法规科  下载

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8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发展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25〕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7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育、创新主体培育、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交流、科技创新创业、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包括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和自然科学基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设置、明确职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鄂尔多斯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

(三)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对需退回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市财政局收回财政资金;

(五)科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按照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四)收回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需退回的项目资金;

(五)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实施进度;

(四)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验收;

(五)配合市财政局收回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需退回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研安全、科研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建立完善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明确专项资金预算调剂、绩效支出分配、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四)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资金使用、资金结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以及科研成果等情况;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自觉接受多方监督;

(六)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七)按要求退回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需退回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统筹考虑多元化资金来源,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

(二)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确保目标的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考核性,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五)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遵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项资金聚焦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重点用于以下个方面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支持全市产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鄂尔多斯市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布局科技“突围”工程点位重大科研任务,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突出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和工程示范。

)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支持全市农牧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联合基金、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落实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解决重点产业链和社会公益领域创新发展需求,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科研平台计划。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支持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培育壮大科技力量。

(四)科技人才计划。支持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引进培育、成长发展,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及其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支持旗区、高新区、企业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支持科普能力提升,推动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六)其他由委、政府确定实施的科技计划重大任务或项目。

第十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鄂尔多斯市所辖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根据资助项目或事项属性确定。

1.事前资助指项目立项后,根据批准的资金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至被资助单位的资助方式

2.事后补助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或者奖补对象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资助方式。

3.鄂尔多斯市有关政策、实施方案或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  采用事前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实施期2年以上项目可采取分年度拨付方式。

第十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财政财政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

第十  对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协议类资助资金,市科技局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或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核,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后财政局,市财政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

十六  鄂尔多斯市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科技厅等共同支持的科技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无相关协议或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以及需进一步细化的支持和分配方式等,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相关政策,由市科技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等方式予以明确和细化。

 

预算编制

 

十八  对事前资助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当同时编制各课题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项目预算由各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十九  事前资助类项目总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项目立项之日起最长向前不超过6个月。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及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十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具体科目预算。

二十一  事后补助资金无需编制预算,不签订任务书。

二十二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协议类资助资金,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

 

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十三  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三项具体为: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的设备购置、试制、租赁等必须由项目主持单位实施。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均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二十四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

二十五  实行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禁止性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与“负面清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费支出合规合理。

二十六  事后补助资金,由资金申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绩效支出,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直接补助给个人的事后补助资金由资金申请单位支付给个人,由个人自主使用。

二十七  市政府主导的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经费支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协议类等方式资助的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或有关要求规定的支出范围据实开支。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包括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资金纳入市科技局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的管理模式,实现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三十  允许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财政预算单位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标识为“科研项目资金”的专项资金,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三十一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含配套部分)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简化报销流程,最大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三十二  事前资助类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剂预算的,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进行。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条件下,设备费预算调增的,应统筹考虑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同意后(会议纪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它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自主安排和调整

(二)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三十三  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企业财务与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三十四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且等级为“优秀”,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的成果转化和原团队科研需求,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盘活结余资金。评价等级为“良好”或“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

(三)项目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四)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违规使用资金。

三十五  政策性后补助资金须于两年内全部支出,若逾期未支出,市财政局将按相关规定收回未使用的资金。

三十六  未按规定期限退回专项资金的,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科技专项资金。在退回专项资金之前,市科技局不予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其他资金申报事宜。

 

  绩效管理与监督

 

三十七  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绩效目标要求采取前资助方式的项目,需在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将作为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三十八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九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地区或本部门承担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汇总并分析研判自评价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整改意见。

四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价工作,接受和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整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十一  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十二  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和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四十四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技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鄂尔多斯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链接:https://kjj.ordos.gov.cn/zwgk_129880/zfxxgkml2019x/zcjd_129897/202512/t20251217_386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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