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暨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1-05 17:29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暨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暨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暨
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程序,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整合财力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二条 部门预算是指年初预算安排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基本支出预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两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活动及其他项目等。
各部门应当结合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科学、合理、准确地编制本部门预算,切实维护预算权威性,部门预算按法定程序一经审议确定之后,一律不得随意调整。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人员经费按照编委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参照上年度的实际支出数逐项据实编制。公用经费按照编委部门核定的工作人员和公务车辆编制及相应的定员定额标准编制,并细化到具体项目。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常规项目预算的编制。常规项目预算系历年必须安排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地方配套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该项目预算不需要进行评审,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建设和事业发展项目预算的编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当年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提交项目预算、实施依据和期限、预期收益、可行性报告等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小组首先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和组织实施,如果确定需要实施,则在评审过程中要逐步引入专家评审、公示和听证等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小组务于预算编制年度的上年10月份前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转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本部门年度综合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具体评审办法由项目评审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部门预算的报批。各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本部门年度综合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通知的上报时间和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市财政局,一般应于上年度10月份报送。市财政局接收各部门的预算并进行审核汇总,同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报批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初审和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然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定额包干,自求平衡,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原则,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作要求确需超预算追加的重大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财政超收收入中解决,但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从2010年起,部门和旗区的请款事项均由市财政局受理,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调研核实后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照以下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基本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和已核定的预算金额按月审批拨付,以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提供项目实施责任书、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进度分期拨付。其中,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100—5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项目工作的副市长审批拨付;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项目、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审批拨付;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审批拨付。
(三)总预备费的动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市人民政府拟动用总预备费的项目,首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后方可由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执行。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后,按照当地计划部门的实施计划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分管项目的副市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的审批意见以及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及时拨付资金。各部门、分管领导要加快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一般在上级下达指标文件的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以便及早实施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的拨付要严格按照上级指标文件规定的用途和实施地区进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
第九条 追加项目预算的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年初预算安排不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新增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需超预算追加的重大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财政超收收入中解决,并按照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据实测算财政超收收入。年度中间,一般从本年度10月份开始,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态势和财政收入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全市财政收入预计完成情况和市与旗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测算市本级当年财政超收收入。
(二)项目资金的申报。由拟实施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超收收入资金的安排方向,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不需评审的项目可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核),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依据、预算金额、实施方案、预期收益和用款计划等相关资料,项目评审小组首先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和组织实施,并出具评审报告后转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项目资金的审批。市财政局对于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情况和项目评审小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初审,并根据测算的超收收入情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初步安排意见,定期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对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安排情况进行审定。其中,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备案;10—2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和财政局商定审批;200—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长或市长主持的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追加项目预算的报批。年度终了,由市财政局将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拟用财政超收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并形成调整预算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向市委常委会议汇报,然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备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待上述的各项支出预算获批执行时,市财政局要严格监控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凡要求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属于工程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市财政局委托部门(单位)授权支付。对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属于报账制范围的医疗卫生、生态建设、扶贫等重点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报账制度。对于按要求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资金,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上述财政资金如不按规定执行,市财政局不予办理拨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都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具体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按照工程进度和招标合同规定,项目未组织验收前要预留不低于投资总额20%的质量保证金。
(四)审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监察部门要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
(一)绩效评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和监察机关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按照部门所报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严格把好项目申报的第一道关口。
(三)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各类资金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办法。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编报年度项目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好评价工作,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管理水平、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同时要及时报送评价报告并反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评审小组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对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评审,并将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作为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依据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酌情调整支出预算。对于跨年度项目,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旗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