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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25年度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来源:规划与重大任务科 发布时间:2025-07-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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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科发〔2025〕49号
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打造新质生产力场景应用城市,引导国家级科研项目重大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组织申报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要求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鄂尔多斯市接续开展产业化开发或场景应用研究,进行中试验证、工程化示范等,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及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或以上项目下属课题。
  (二)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在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项目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合格文书,项目及下属课题的验收认定日期均以项目验收批复文书的时间为准。
  (三)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聚焦鄂尔多斯市“四个世界级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其研究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或场景应用。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二、支持方式
  (一)采用“事前立项、事前资助”或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由项目申请单位自主选择。“事前立项、事前资助”的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资助资金,剩余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立项补助资金。
  (二)单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资助数量和资助强度受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
  三、申报要求
  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应由鄂尔多斯市企业牵头,与已验收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申报牵头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内容、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市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权责事项。
  (一)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应是在鄂尔多斯市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合作单位
  1.合作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不超过4家,至少有1家合作单位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
  2.参与合作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拥有项目研究成果或使用权,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1.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应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全面负责,实质性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牵头单位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承担单位全职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两院院士除外)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如在项目实施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由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2.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负责人至少作为其中一个课题的负责人;市外单位牵头的课题必须有市内人员参与。
  3.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对应国家项目负责人);承接对象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下属课题的,项目组成员应包含至少3名对应课题组人员(其中1名须为对应课题负责人)。
  (四)项目资金
  1.申报单位中鄂尔多斯市内企业自筹资金总额与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1:1,且项目申报牵头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合作单位自筹资金。
  2.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3.各单位获分配的财政资金应与所承担任务量相适配。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分配市财政资金比例不少于30%,且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合作单位为市外企业的,不参与分配市财政资助资金,可分配自筹资金;合作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可参与分配市财政资助资金;市外合作的单位获分配的市财政资金,不支持购买科研仪器设备。
  4.合作单位获批的财政资金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转拨至其他单位,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应加强对合作单位获分配项目资金特别是财政资金的监管。
  5.鼓励项目使用共享科研仪器设备(可在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查询,网址:https://f.nmkjt.org.cn/dykf/nldoRunT.action?handler=webnl.webIndex)。项目成员中鄂尔多斯市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30万元(含)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须在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登记,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五)项目成果
  1.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预期取得的技术及经济指标等不低于对应承接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下属课题的验收考核指标,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评价的依据。项目一经立项,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2.项目申报书必须明确项目进度“里程碑”节点和关键标志性成果,项目中期考核和绩效评价以“里程碑”节点和关键标志性成果考核为主,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3.项目实施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应当为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单独所有或与合作单位共同所有。
  (六)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主体责任,负责合作单位所承担的课题任务科研活动的监管。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合作单位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项目管理单位监督,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完成有关检查、督查、绩效评价。不履行上述义务的,项目管理单位将按规定将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5.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归口管理单位推荐时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
  四、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一)必须提供的附件材料
  1.项目申报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成果转化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金额、成果转化方式、实质性成果转化内容、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
  2.项目申报牵头企业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报送税务部门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2年企业的财务报表。
  3.项目申报牵头企业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
  4.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任务书、验收文件及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成果未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承诺书。
  6.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
  7.申报单位科研诚信承诺书。
  8.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
  9.自筹资金承诺书。
  (二)选择性提供的附件材料
  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等奖励资质材料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1.获取申报权限。项目申报牵头单位登录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http://kjj.ordos.gov.cn/)“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按照说明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至归口管理单位(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账号由市科技局分配),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成申报单位管理账号。申报单位管理账号自行分配形成申报人账号,项目申报人通过申报人账号申报项目,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直接申报项目。以往年度已在项目申报系统注册的申报单位可直接填报;未注册的申报单位,注册单位管理账号并分配申报人账号后方可填报。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书注册登录后在系统内下载。
  2.填报申报书和内审。项目申报人登录申报人账号后,根据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及签章材料(彩色扫描,PDF格式上传,大小不超过50M)。申报书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管理账号完成内审。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账号审核通过后,务必于2025年8月19日前提交至归口管理单位。
  3.办理电子签章。项目申报需要牵头单位电子签章,请牵头单位务必及早办理,(https://erp-service.nmgca.com:6043/#/home)。
  (二)汇总推荐。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登录管理账号,对本地区、本系统上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相符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对项目申报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推荐至市科技局。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旗区申报单位由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高新区内申报单位由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各归口管理单位于2025年8月21日前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和系统生成的推荐项目清单(盖章)上传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平台”。
  六、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规划与重大任务科(申报要求方面)  0477-8589506
  科技资源统筹科(资金方面)  0477-8589509
  (二)申报系统咨询
  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 0477-8589820、0477-8589860
  系统技术客服   010-58858689、010-58858681
  电子签章   15794776670
  附件:鄂尔多斯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