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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5-27 09:36   来源:成果转化科   下载
  为推动工业领域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工业领域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鄂尔多斯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5月27日至6月27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贾继平 15847729611  8589510
  电子邮箱:eedscgk@163.com
  附件:《鄂尔多斯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5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业领域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工业领域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是指支撑本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业领域所涉及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工艺技术开发和验证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中试和验证性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工业化中试而建设的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须在工业园区或高新区)内,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经属地旗区人民政府同意(市高新区由其管委会同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向属地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所在工业园区(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中试基地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具体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中试基地建设单位须依法编制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整体建设环评文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对审批合格中试基地单个入驻中试项目不再另行报批环评,所在旗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可按照“负面清单”进行日常监管。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须符合安全生产规定。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基地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经报备的中试基地单个入驻中试项目不再另行报批安全评价,所在旗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可按照“负面清单”进行日常监管。
  第八条 本市支持将中试基地能耗总量指标优先纳入行业统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九条 中试基地运营主体应当保证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并保障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
  第十条 化工中试基地应当设立在化工园区内,配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危废收集设施、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火灾报警、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相关设施和保障措施可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实施统筹配套。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态环境责任制,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环保责任,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对中试基地优化考核指标,探索以实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数量为中试基地的考核依据,不简单以产值、税收、能耗强度等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基地提交中试项目建设方案,中试基地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联合中试基地共同确认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落实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中试基地应当指导督促中试项目开展开工条件评审,可组织专家实地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化工中试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试基地内化工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的间距和隔断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或者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报备。
  (三)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要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经评估存在爆炸危险性的,还应设置防爆墙等硬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向中试基地报批、报备,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除已办理工业化生产相关手续的项目,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因运行期满等原因停止运行的,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对相关中试设施予以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备案部门。利用原有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的,应当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有关要求开展。利用原有中试装置改造开展其它中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旗区(工业园区)、市高新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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