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8日,市知识产权局成功审结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拥有的“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ZL201020260507.8) 实用新型专利权,诉称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投资建设的“乌兰木伦河4号桥、桑盖桥、边家塔桥风光互补供电系统”侵犯了其专利权,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使用乌兰木伦河4号大桥、桑盖桥、边家塔桥风光互补供电系统,并向请求人支付专利使用费53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验,明确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涉案技术方案及现有技术状况。查明了被控侵权产品“桑盖桥、边家塔桥风光互补供电系统”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落入涉案“桥梁风光互补发电装置”(ZL201020260507.8)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在桑盖桥、边家塔桥两端设置风光互补供电系统的行为未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建立在没有事实依据基础上的申辩是不成立的。我局最后作出处理决定:一是认定本案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二是驳回请求人太阳月亮(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理请求。
本局执法人员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