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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05 22:09   来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科技资源统筹处   下载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月27日起正式施行。
  当前,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成为科技领域“放管服”工作的重点,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政策,让财政专项资金与科技创新活动高度契合,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中,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自治区科技计划实施,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和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分工。自治区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分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下达、拨付以及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专项资金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其他支持方式,按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分配的,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长周期、非共识管理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下达等程序组织;事后补助和定额补助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组织;联合国家部委、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盟市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按相关规定或协议组织;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范管理使用专项资金。首次提出对经自治区科技厅确认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要区分主客观原因收回资金;结余资金占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同时加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和监督职责。
  近年来,自治区科技厅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科技强国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强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整体效能,持续提升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在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多措并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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