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524 发文字号: 鄂科发〔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22日
发文机关 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分类 组配分类法;业务工作;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20年06月22日
概述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 

                                2020622 

 

 

  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科技特派员在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作用,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切实增强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根据《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实施方案》(鄂科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由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按一定程序选派到农村牧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指导生产、科技宣传培训、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秉持初心,认真履职,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当好党的“三农”政策的宣传员、农业科技的传播者、科技创新创业的领头羊、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在科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和考核,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水利局组成,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和措施;审定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和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 

  第六条 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特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筹备和召集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牵头组织起草科技特派员政策性文件;会同有关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选聘、管理和考核;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为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信息、投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会同有关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的统筹和管理;指导考核旗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审核推荐科技特派员;负责推荐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为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主要职责:负责择优推荐科技特派员;负责本单位下派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旗区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择优推荐科技特派员;负责推荐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配合市科特办监督、管理、考核本辖区科技特派员;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工作;配合市特办建设本辖区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示范点;负责本辖区旗区级科技特派员选聘管理工作;配合市特办对本辖区科技流动服务车、营地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主要职责:对科技特派员提出生产服务需求;科技特派员提供便利,支持其开展科技服务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服务现代农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专长;具有完成科技特派员各项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来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涉农部门在职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农村牧区具有农牧业专业技术的乡土人才;能够发挥带动作用的农牧业企业、专业协会或合作社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特办发布科技特派员征集通知。 

  (二)提出申请。自愿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人员,自主选择服务点开展供需对接,双方协商达成服务意向并签订服务协议,报所在单位。 

  (三)审核推荐。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后,市直部门所属单位人员报主管部门审核,旗区、外地及退休人员报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市特办推荐申报。 

  (四)研究公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选聘科技特派员名单,市科特办公示拟选聘科技特派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选聘。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市级科技特派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农牧业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种养大户;有技术服务需求的乡苏木镇、嘎查村。 

  第十五条 服务形式: 

  (一)无偿技术服务。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现场指导、专业培训、线上科技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二)有偿技术服务。科技特派员采取领办、创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形式,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农牧业科技创业活动。 

  第十六条 服务内容:宣传新时代党的“三农”政策和支持农牧民、农牧业企业等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通过线上线下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方式,解决农牧民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开展农牧民素质培训,宣传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其他服务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的科技活动。 

  第十七条  服务要求: 

  (一)市科技特派员每届服务期限为2年,届满后可连选连派。 

  (二)科技特派员每年开展现场技术服务至少30次或60天,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掌握服务方式和服务时间。 

  (三)科技特派员需完成以下服务任务至少4项。 

  1.引进推广至少1项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 

  2.开展至少3次技术培训、政策宣传、科普宣传活动; 

  3.培育至少5名乡土人才、科技带头人或培育至少2个典型示范户; 

  4.服务壮大至少1个农牧业合作社、协会、企业; 

  5.搭建农副产品销售渠道至少1个; 

  6.拍摄农牧业实用技术教学视频至少5个; 

  7.12396”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至少10次; 

  8.市科特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科技特派员要向服务对象所在乡苏木镇的农牧民、农牧业企业、合作社等发放服务联络卡,公布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及时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四)科技特派员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生产需求和存在问题,制定服务工作计划,服务期间做好工作日志,利用科技特派员管理平台做好服务记录。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由市科特办牵头,所在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对象共同管理。科技特派员选聘后,要及时与服务对象所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接,建立工作联系,接受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职科技特派员实行非脱产服务,接受所在单位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实地检查一次,查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检查科技特派员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督促科技特派员认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向市科特办反馈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抽查工作日志发现弄虚作假的科技特派员,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职,经服务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科特办批准,由所在单位另选人员接替。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日常表现,服务协议内容、目标完成情况,通过服务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辐射带动作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特办会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 

      (二)考核推荐。科技特派员填写《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表》,由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特办。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 

      (三)实地考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推荐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实地考查。 

  (四)研究公示。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推荐和实地考察情况,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市科特办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定等次。公示无异议,确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等次;公示有异议,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审核。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每年按科技特派员人数10%的比例评选年度优秀科技特派员。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及生活补助经费。 

  第六章    保障激励 

    

  第二十六条 在职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原单位一切待遇不变 

  第二十七条  安排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每人每年12800元,为科技特派员下基层交通食宿、培训推广、人身保险等提供保障。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享受生活补助,每人每年7200元。对考核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按有关政策予以奖励,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服务点开展蹲点服务,科技特派员可申请调配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 

  第三十条  市科技计划设立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研究开发、技术集成、示范推广。 

  第三十一条  为科技特派员提供技能培训,提高科技特派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  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宣传服务,宣传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工作,报道科技特派员先进事迹。 

  第三十三条 支持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组成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认定后,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补助。 

    

  第七章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的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管理 

      (一)市科特办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审定及预算安排;会同市科特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评价效益。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及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管理。 

  第三十六条 选派科技特派员的市直部门所属单位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市科特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三十七条 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会同本地财政部门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市科特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保障经费、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宣传与管理经费。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保险和培训费等。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开发、成果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2.交通差旅费是指科技特派员往返驻地和服务对象所在地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差旅费严格按照我市最新《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3.保险费是指在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为其购买的短期、个人、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保险。支出额参照扶贫驻村工作队标准执行,由科技特派员凭商业保险单报销。 

      4.培训费是指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组织技术培训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室租金等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由科技特派员凭相关票据报销,参训人员签到表和培训现场图片等可作为报销佐证材料。 

      (二)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保障经费用于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租赁费用。 

      (三)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费用。 

  (四)宣传与管理费用于宣传资料印刷费、媒体宣传费、科技特派员培训费、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费以及科技特派员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使用程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支出。市科特办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科技特派员人数核定工作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市科特办提供的科技特派员人数及标准,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拨付到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财政部门(由旗区财政部门再拨付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由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科技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报账制度。 

      (二)科技特派员下基层服务保障经费使用程序。市直部门所属单位、旗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使用申请,市科特办根据申请制定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使用计划,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全年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使用计划和资金支出。市科特办按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服务机构,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市科特办会同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流动服务车和营地的使用管理。 

      (三)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使用程序。联席会议按照考核结果研究确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支出。市科特办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考核优秀和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人数核定生活补助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市科特办提供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人数及标准,将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拨付到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及旗区财政部门(由旗区财政部门再拨付到旗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部门所属单位和旗区科技管理部门须专款专用,及时兑现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 

      (四)宣传与管理费。市科特办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规定支出。 

  第四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对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标准执行,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市科特办、市财政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资金等措施,并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地区科技特派员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特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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