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6-02040 发文字号: 鄂财教发〔2016〕84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发文机关 市科学技术局 信息分类 其他  通知 公开日期 2016年05月13日
概述   旗(区)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项资...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旗(区)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16〕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决定对我市科技专项资金引入后补助资助方式,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共同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科技局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活动的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评估认定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和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品种等。成果转化后补助,是对从事科技活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对满足条件的转化科技成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资助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应满足的条件:

(一)符合我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对相关行业和产业发展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原创成果。

(四)未得到过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为导向,编制成果转化后补助申报领域及要求,列入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一并发布。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成果转化目标任务、已转化成效、已达到的技术水平、已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投入经费等内容。已投入经费应当真实反映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各项成本。具体开支范围参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可单独列示。

(三)项目评估。市科技局、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真实性、实用性、先进性以及取得成效进行评估认定。

(四)结果公示。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向社会公示评估认定结果。

(五)经费补助。市科技局根据评估认定结果提出经费补助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获补助单位。经核定拨付的成果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是指公共研发机构、企业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载体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经市科技局、财政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主要支持对象:

(一)公共研发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基础性、公益性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等。

(二)企业研发机构。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等。

(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技术转移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运行、平台管理制"落实以及运行机构保障等管理情况。

(二)研发投入、开展研究及取得成果、人才引育等运行情况。

(三)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深度挖掘与集成、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平台服务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等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四)资源增量与质量、资源维护与更新等资源整合情况。

(五)经费支出与平台目标任务的相关性等运行服务成本相关性。

第十一条  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程序。

(一)指南发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平台载体开放共享后补助申报领域及要求,列入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发布。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平台运行管理、开放共享等情况及有关确认的服务绩效的证明材料和运行服务成本等。

(二)绩效考核。市科技局、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提出后补助申请的平台载体进行共享服务绩效考核,形成考核结论。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局、财政局将平台载体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结论向社会公示。

(四)经费补助。市科技局根据考核结论提出后补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获补助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开放共享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后补助申请单位存在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终止实施、撤销项目补助,将项目承担企业列入科研诚信管理“黑名单”,并采取项目限报措施。对已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将应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四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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