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鄂科发〔2009〕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快创新型鄂尔多斯的建设。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评审、授予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一般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七条 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凡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为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均可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九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鄂尔多斯市科技成果管理所(以下简称成果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创新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审。
在知识创新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
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及地区主导优势产业化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并被SCI、EI 、ISTP等收录;
(二)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鄂尔多斯市已应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三)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已在鄂尔多斯市应用,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是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科技评价或者取得行业准入证明等,并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
(一)技术发明类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 技术开发类
运用已有的知识、技术加以系统集成,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以满足市场需求的;利用各种引进的技术资源,消化吸收后自主完成并在技术工艺改造、产品升级、节能降耗、研究开发等环节有创新,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在工农牧业试验研究、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中,获取较高经济效益、具有市场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社会公益类
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软科学、科普、文化、教育等社会发展工作中取得科学技术成果。
工人、农牧民在技术革新、技术引进和产业化方面,经应用创造了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推荐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性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类
技术思路独特,其核心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自治区同类技术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独特,其关键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独特,其主要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同类技术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
在核心技术研究、系统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自治区同类水平,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接近自治区同类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主要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出鄂尔多斯市内同类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及应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承认及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新和难度,方法上有改进,并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总体技术方案制订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者;
(三)在研究开发中解决技术疑难问题者;
(四)在项目实施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贡献者。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30项,其中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项目占科技进步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授奖人数一等奖每项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对跨地区、跨部门、多学科协作完成的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授奖人数可相应增加2人。
第三节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十八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为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做出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科学道德,年龄不超过50岁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中取得的科学探索、技术发明及自主创新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具有较大科学价值的成果、主要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同行公认和引用的;
(二)在技术创新中取得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技术先进、成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行先进水平,经实施,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并被SCI、 EI、 ISTP等收录;
(三)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鄂尔多斯已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四)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在鄂尔多斯已应用,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四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范围为,在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为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的组织等。
第二十三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按候选人(组织)在为鄂尔多斯市经济、科技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一)鄂尔多斯市公民(组织)与候选人(组织)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成果产业化对鄂尔多斯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升级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 候选人(组织)在鄂尔多斯市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了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事业或者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个)。
候选人(组织)的贡献达不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准。委员会人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代表17至21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各初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
(二)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出科学技术奖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初评专家组,对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评审。初评专家组分别由5至9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初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推荐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各专家组初评结果;
(三)对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初评专家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鄂尔多斯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成为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成员。
聘任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目前仍在第一线从事科研、教学或生产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二)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了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三)学识渊博,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四)遵守评审工作规则、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二十八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一般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逐级推荐。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一个主持单位牵头,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二十九条 申报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应包括如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
(二)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各奖种推荐书附件(应用、经济效益证明;技术评价证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表论文(著)、论文引用证明、临床病例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下列单位限额推荐:
1、各旗区人民政府;
2、鄂尔多斯市直各有关部门 ;
3、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4、高等院校;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归口推荐。由各旗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负责推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 同一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得者不得再推荐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经评审推荐授奖的项目,在市级媒体公示结束之前,主要完成单位可以提出撤项;履行相关手续后,下一年度,可按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项目,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可按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成果所负责对推荐的候选人和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六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二级评审。
(一)对推荐候选人和项目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成果所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采用记名打分和投票的方法在限额内提出拟授奖人和项目建议。
(二)初评和终评工作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表决方为有效。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二、三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赞成票。
第三十七条 评审规则
(一)初评工作根据得票或评审记分多少在限额内提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建议。
(二)终评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参加评审。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拟授奖的候选人(组织)必须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的候选项目必须得到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二、三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期间,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初评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工作。
(四)在评审期间,申报奖励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如有违规者,一经发现终止推荐候选人或者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推荐授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鄂尔多斯市相关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各专业组评审通过的推荐候选人和项目,应当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15天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公民和组织对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持有异议的,应在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奖公示之30天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再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提出异议的公民或组织,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公民提出异议的,要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组织提出异议的,要加盖单位的公章。
参加异议调查、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推荐授奖人员和项目申报材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授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推荐授奖项目的等级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二条 成果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确属本细则四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成果所负责协调、处理。推荐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成果所。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成果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四条 推荐授奖人员和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公民、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异议未处理完毕的不得授奖。
第四十五条 评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违反规定的解除聘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等;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每人奖金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个人所得,3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每项5万元、二等奖每项3万元、三等奖每项2万元,全部归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个人所得。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奖金3万元,全部归个人所得。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颁发奖金外,市人民政府也颁发同等数量的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提成、挪用。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