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督体系建设,市科技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征求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各创新主体意见建议,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5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监督主体、基本原则及监督内容,强调“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构建全过程嵌入式监督模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4条,主要包括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强调各监督主体应当协作配合,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影响。
第三章监督方式,共8条,主要包括明确项目监督方式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方式,明确各类监督的适用情形和操作流程,确保监督工作精准高效。
第四章组织实施,共4条,主要包括提出项目监督需求,明确监督对象、内容和监督方式等要求,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开展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
第五章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共6条,主要包括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六章条件保障,共4条,主要包括建立专业化监督队伍,明确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第七章附则,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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