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确保财政科技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科研诚信建设,有必要建立健全覆盖项目全过程的监督体系。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相关政策,结合鄂尔多斯市实际,系统性地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明确各方职责、监督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约束有力的科技监督新机制。
二、《规定》主要内容框架
《规定》共七章三十五条,涵盖了总则、职责分工、监督方式、组织实施、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条件保障、附则等方面。
1.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监督主体、遵循原则及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强调监督工作贯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各相关方均应接受监督。
2. 第二章 职责分工:清晰界定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部门)、市直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旗区及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各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职责,构建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监督责任体系。
3. 第三章 监督方式:规定了日常监督、现场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四种主要监督方式及其具体内涵。特别对现场监督的频次、分类管理(如按项目类型和金额设定不同监督重点和比例)以及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方式进行了细化,旨在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4. 第四章 组织实施:阐述了监督工作的启动、问题整改、公众参与(投诉举报)以及“回头看”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要求,确保监督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5. 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异议处理:强调了监督结果在项目管理决策中的重要参考作用。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容错免责事项的处理依据。规范了项目实施单位对监督结果提出异议的复核申请、受理及处理流程,保障被监督方的合法权益。
6. 第六章 条件保障:对监督专家队伍建设、监督人员能力与行为规范、监督经费保障以及监督主体自身的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支撑。
7. 第七章 附则:说明了《规定》的参照适用范围、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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