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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7-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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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快化工中试项目产业化进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中试基地管理、中试项目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1-3条)。提出本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明确中试、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基本内涵、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运行遵循的原则等,明确: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4-10条)。提出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营主体、建设基本要求、安全环保评价和管理要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要求,以及考核指标优化政策等,明确:化工中试基地原则上须在自治区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11-17条)。规定中试项目建设受理要求、安全环保管理、简化流程、运行周期、中试结束后的处置等事项,明确: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提交中试项目建设方案,由中试基地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向化工园区项目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打捆”开展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存档备查;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

  第四章 附则(19-2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其它相关管理要求、解释权、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明确: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基地内中试项目,不适用于其他中试项目,也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和标准,按其规定和标准执行。

  相关链接:http://kjj.ordos.gov.cn/zwgk_129880/zfxxgkml2019x/kjgfxwj/202410/t20241023_3670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