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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24 15:11   来源:科技发布
鄂科发〔2021〕53号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以下简称“科技新政30条”),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
  第三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围绕鄂尔多斯市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主要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等方面探索创新。
  第五条 鼓励支持各旗区、园区、龙头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端人才团队合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鄂尔多斯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动态管理、政策落实等工作。各旗区、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园区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申报和日常监管服务。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1.市政府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高校、科技兴蒙“4+8”合作主体签订共建或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或经市政府同意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全资国有企业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2.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旗区、市直园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1.旗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与有关单位签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或同意有关部门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
  2.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
  3.具备研发、试验、服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保障条件。
  (三)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境内登记注册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我市;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2.具备研发保障条件。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3.具有稳定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30%以上或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总收入的25%且不低于200万元。
  4.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具有清晰明确的研究方向、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现代化管理体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制定科学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6.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费和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园区管理、单纯检验检测服务等非科研创新活动业务的单位暂不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为: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通知,申请备案的单位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市直有关部门牵头组建的由相应部门审核,其他的由注册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旗区、市直园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由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审核推荐报市科技局;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由注册地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建议,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四)结果公示。对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予以公示。
  (五)公布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予以备案。
  第九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各级政府、市直园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或同意组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机构建设方案、章程、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运行制度等材料。
  (五)研发投入、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研发保障条件证明材料。
  (六)开展研发活动、创新服务和取得的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及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市政府和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交(一)至(四)项材料;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提交(一)(二)、(四)至(七)项材料。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科技新政30条”政策支持。同时,市科技计划项目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多5年、最高2亿元经费支持。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按共建合作协议或有关会议纪要等执行。注册为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须按照市财政支持经费至少1:1的比例给予自筹资金匹配。
  第十二条 对旗区、市直园区主导组建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按所在旗区、园区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财政资助资金1:1的比例,给予最多5年、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每个旗区、市直园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择优支持2家。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已建成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扣除各级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
  市政府及旗区、市直园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和旗区、园区主导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有效期与共建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致,最长5年。其他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有效期3年。新型研发机构须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包括机构运行、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实际贡献、人才培养等内容的年度发展报告。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年度报告等。
  第十六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追责监督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对提供材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获得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要求,确保财政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告,或变更后不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四)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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