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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4-11 09:40   来源:创新内蒙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支撑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总量指标与比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孵化器火炬统计、总结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为评价依据。
  3.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根据我区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发展的要求。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以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
  三、评价内容
  主要从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孵化企业及效率、孵化服务能力、社会贡献、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内容详见评价指标体系)
  四、评价方法
  1.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加分项相结合的方法,专家集中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2.实行分批次评价。根据孵化器的认定时间、级别等因素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3年。
  五、评价指标体系
  
  六、评价指标说明  
  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办公用房、孵化企业用房及中介机构用房等实用建筑面积总和。
  孵化器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及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服务人员占比:指孵化器的服务人员参加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占孵化器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新增在孵企业数:指评价周期内新增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数量。
  在孵企业数量:指评价周期内符合入住孵化器企业条件的企业数量。
  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
  毕业企业:指符合毕业条件,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在孵企业就业人数: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聘用的员工总数,反映孵化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方面的贡献。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数:指在孵企业拥有的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数量的累计值,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创业导师:指经省(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投融资服务能力: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以孵化器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和已投资项目数量衡量。
  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或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组织的有关人员培训、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运营孵化服务创新性亮点,以及当年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服务中成效显著的案例。
  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具有营造力:指孵化器的孵化和服务模式在当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以及通过宣传科技创新创业品牌,在当地营造的文化氛围。
  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
  七、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计分方法。评价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项(20分)构成。最终得分为基础分数和加分项分数之和。
  (二)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优秀, 70(含)—80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评价良好的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参加下一年度的孵化器考评,仍不合格,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孵化器。
  (三)晋升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不重复奖励。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在自治区外建设的异地孵化器可参照本办法评价。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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