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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时间:2019-11-05 13:52   来源: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环境,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系统部署,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加快我市建设西部创新中心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推动一批短中期见效、有力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设20个线上科技服务分平台和3个线下科技服务分中心,培育和建成30家国家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国家级众创空间50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30家,建成2个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实现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400亿元以上。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蓬勃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三、重点任务
  (一)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
  1.完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共享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包,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打造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一批线上服务分平台和线下服务分中心。建设重庆科技要素交易中心。(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2.构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支持在重点领域和区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解决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配合)
  3.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实施众创空间孵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大力培育专业化、品牌化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引导区县、园区、高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民间资本建设新型科技孵化载体,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着力培育国家和市级高新区,大力推进各类园区转型升级,按照“一园区一孵化器”培育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引导科技成果对接特色产业需求转移转化。(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委、市商务委负责,市教委、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二)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
  4.大力发展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加快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技中介机构,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提供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和建成一批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升国家创新驿站服务能力。在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的产业园区加快建设功能性技术转移中心;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建设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5.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效机制与模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延伸。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组织动员专业学会所属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学会联系企业的长效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供给端与需求端的精准对接提供信息服务。(市科委、市教委牵头,市科协配合)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
  6.探索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在科研项目立项时与研发团队签订协议,明确研发团队和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比例等。研发团队负责人要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贡献情况合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酬对象及其比例。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约定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市科委、市教委分别负责)
  7.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研发团队、成果转化机构通过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明确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鼓励研发团队成员从事专门的成果转化工作并按照约定获得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市科委、市教委分别负责)
  8.改进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单位,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3年后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依法通过强制许可、权利让渡等措施促进其加速转化。(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分别负责)
  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确需进行价格评估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后确定成交价格。实行作价投资的,同等条件下科研团队享有优先出资权。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9.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机制。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用于对为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研究制定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对创新人才的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办法。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作价投资转化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在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市科委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市教委配合)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应获取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研究制定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除另有约定外,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获得不低于5%份额的现金或者股权报酬。(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配合)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配合)
  探索建立财政稳定扶持、竞争纵向课题和横向市场合作等经费来源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横向项目经费应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后,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按约定自主安排。支持全职博士后出站留渝创新创业,对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分期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分别负责)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批准后可以离岗或在完成岗位任务前提下在渝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酬。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开展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外)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制度试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配合)
  在校学生经高校同意可以休学创业,3年内保留学籍,学校根据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支持学生以创业方式就业,凡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创业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房租减免、创业辅导等支持。(市教委牵头,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制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强化市场评价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10.鼓励市外科技成果在渝转化。鼓励本市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市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引进和产学研合作,对市外(含境外)科技成果来渝实施转化及产业化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激励。(市科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教委、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
  11.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员、技术经纪人、技术评估师、科技咨询师、知识产权规划师等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市科委牵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12.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大力开展科技特派员、院士专家行、创新创业大赛、创投每周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等系列活动。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园区、农村等基层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活动,为科技人才与企业、基层对接搭建平台。(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分别负责)
  (五)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
  13.搭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根据军地双方在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关键技术需求,整合军地资源,联合建立军民两用技术信息汇交与人才、仪器设备等共享机制,打造线上线下服务和技术转化承接基地“三位一体”的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14.推动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应用。推进军民共用技术重大项目一体化论证和联合实施,开展军民科技成果交流、推广专项行动,推动科技成果军用民用双向转化。聚焦通用航空、汽车制造、智能装备、轨道交通、物联网、卫星导航、新材料等领域,建设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合)
  (六)加大转移转化投入。
  15.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财税政策。落实技术交易税收优惠和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或递延至转让股权取得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渝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照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财政补助。(市财政局负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教委配合)
  16.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场化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等形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鼓励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银行与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提供“贷款+保险”“贷款+担保”“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完善政府创投引导基金与企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相关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引导。(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分别负责,市科委配合)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指导,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区县(自治县)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组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技术转化公司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督查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及绩效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考核评价的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
  (三)加强示范宣传。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发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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