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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0-18 14:53   来源:成果科
  

鄂科202458

  

  各旗区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鄂尔多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化工领域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印发<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4〕2号)、《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原则上须在自治区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并足额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基地内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七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八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态环境责任制,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环保责任,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

  第九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条 鼓励优化中试基地考核指标,探索以实现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数量为中试基地的考核依据,不简单以产值、税收、能耗强度等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受理。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向拟入驻的中试基地运营单位提交中试项目建设方案,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拟入驻中试项目的中试方案、安全环保技术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向化工园区项目管理部门报备。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环境保护。支持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打捆”开展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中试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如中试项目确需开展环评时,项目试验单位仅需提供环评产污章节。项目试验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三)安全生产。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存档备查

  (四)运行审查。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应当联合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无需单独报批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十五 中试项目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者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报备,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化工中试基地和基地内化工中试项目,不适用于其它中试项目,也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十九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和标准,按其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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