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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机关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5〕57号 成文日期 2025-08-22
发布日期 2025-08-22 公文时效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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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鄂科发〔2025〕57号
成文日期 2025-08-22
发布日期 2025-08-22
公文时限 有效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8-22 10:57   来源:政策法规科  下载

各旗区市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高效、科学、规范管理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现将新修订的《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2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效、科学、规范管理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鄂府发〔2024〕56号)、《鄂尔多斯市关于改革完善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府办发〔2024〕1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结合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科技创新需求,有组织地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科研平台计划科技人才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支持全市产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在鄂尔多斯市转化和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布局科技“突围”工程点位重大科研任务,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突出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发和工程示范。

  )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支持全市农牧业、工业、社会发展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联合基金、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落实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解决重点产业链和社会公益领域创新发展需求,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科研平台计划。支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建设运行,支持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培育壮大科技力量。

  (四)科技人才计划。支持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引进培育、成长发展,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及其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支持旗区、高新区、企业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支持科普能力提升,推动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打造一流创新生态。

  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部署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专项是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载体,项目是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课题。

  第五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细则等,或按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执行,无相应规定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有关项目资金事项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专家库。

  (二)统筹市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确定立项项目并配合市财政局下达财政资金。

  (四)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负责项目撤销、终止、验收以及重大事项变更,配合市财政局收回财政资金。

  (五)对项目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项目开展日常监督、现场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支撑的专业机构,由市科技局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辅助开展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立项评审、任务书(合同书)审核、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资金追缴等具体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科技专家库。

  (三)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旗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驻市高等院校,以及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申报单位及人员的资格、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项目立项后,审核、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并归口管理。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推动项目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五)开展或协助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资金追缴等工作。

  (六)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对项目任务目标实现、资金安全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按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参加项目评审答辩。

  (三)与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四)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五)落实任务书(合同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六)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报批备案项目需要调整变更的事项;接受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指导、评估、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安全生产、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八)项目牵头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项目合作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完成承担任务目标,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九)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和协调,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二)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组织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做好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

  (三)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终止、验收等申请,按照规定做好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家是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专业知识、高水平学术造诣、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论证、咨询、评价等意见。

  (二)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评审、论证、咨询、评价等意见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四)严守论证咨询对象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五)与咨询评估事项有利益关系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征集申报

  第十三条  坚持“四个面向”,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和科技“突围”工程,根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任务部署,针对不同任务类型的科技计划专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可结合实际采取下列遴选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

  竞争择优。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及团队。

  定向择优。根据战略目标或技术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定向优选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进行资助。

  定向委托。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揭榜挂帅。对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需求,通过公开发布榜单组织科研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针对战略意义重大、风险较高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组织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

  长周期项目。通过滚动支持方式,对全市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重大创新平台等,择优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为在鄂尔多斯市所辖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市政府同意支持的市外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和涉及揭榜挂帅、赛马制、长周期项目及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专业能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要求的项目,还应按相关要求签订相应承诺书。

  (五)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受理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结合实际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式。定向委托等非竞争性项目,主要组织专家论证项目实施内容及经费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核查,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意见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情况实施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  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任务书(合同书)。项目设有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存在项目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违规申报骗取立项。

  (二)未按相关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合同书)。

  (三)在签订任务书(合同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

  (五)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或变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因机构改革、撤并等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或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可申请变更。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市科技局可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批复。

  )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或变更,在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不降低考核指标前提下,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自主调整或变更,并逐级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由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前提交延期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正常进度组织验收。

  (五)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项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申请终止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跟踪项目进展,对符合项目终止情形但项目牵头单位未主动申请或不能履行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因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五)项目牵头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七)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存在套取、挪用、挤占、转移等行为。

  (九)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十)存在其他严重行为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核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方式进行,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任务书(合同书)的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届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在完成全部课题任务、并经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验收后提出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申请项目验收。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合同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验收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体组织单位由市科技局视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评前审查合格的可开展验收。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不同任务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会议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3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结论为通过,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结题。

  1.在履行勤勉义务、已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前提下,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

  2.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指标任务,但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60%,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未及时申请调整。

  3.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指标任务,但未按要求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不通过。

  1.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均未完成。

  2.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3.拒不配合验收。

  4.提供的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

  5.项目延期届满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

  6.不符合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情形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验收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暂缓最多1次,再次验收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单位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有关政策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或课题编号。

   

  第七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市科技局按一定比例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以市科技计划相关制度、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合同书)、合作协议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和关键环节管理,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

  第三十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对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立项前信用审核。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和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原文下载:鄂尔多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解读链接:http://kjj.ordos.gov.cn/zwgk_129880/zfxxgkml2019x/zcjd_129897/202509/t20250903_3831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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