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鄂尔多斯在线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01 14:01

鄂府办发电〔2016〕1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互联网金融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创,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28号,下称《实施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干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下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根据业务实质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规范全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密切沟通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开展整治。

  (二)依法合规,有章可循。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守住风险底线,对依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给予保护和支持,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三)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风险的评估、把控和防范处置,依法、有序、稳妥处置和化解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四)远近结合,边整边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要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相关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三、整治内容

  (一)P2P(对等网络)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资人,除信用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股权众筹平台、私募基金等公司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对股权众筹平台、私募基金等公司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赢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或虚假违法宣传。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违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工商部门要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相关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上级派驻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清理排查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清理整顿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六)用好技术手段。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国俭  副市长

  副组长:闫永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健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于明春  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

  王建平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刘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华瑞锋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姬耕耘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敖  登  市商务局局长

  章晓萍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仁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  斌  市信访局局长

  高跃进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赵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尚培刚  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王健、于明春兼任。

  六、职责分工

  (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

  2.组织建立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3.审定六项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对整治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分类处置;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6.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排查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风险。统筹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完善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汇总、分析、研判整治工作信息。协调督导六个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各类应急预案,督导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设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举报电话,接受举报。牵头负责全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保险业方面的相关工作方案,同时制定相关应急制度及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和总结等相关工作,配合领导小组督查、评估、验收。指导全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风险摸排处置工作。

  2.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全市互联网跨界资产管理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两方面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与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工作。制定《鄂尔多斯市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尔多斯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整治工作方案》,同时制定相关风险应急制度及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开展两项专项整治工作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六项专项整治活动。

  3.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全市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平台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鄂尔多斯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尔多斯市股权众筹平台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制定相关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完成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等工作,配合领导小组督查、评估、验收。

  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摸底排查、清理整顿工作,配合领导小组督查、评估、验收。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清理及投资理财等开展金融活动企业的风险整治工作,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摸底排查、清理整顿工作,配合领导小组督查、评估、验收。根据牵头部门的认定意见,及时吊销涉嫌从事违法违规业务机构的营业执照。

  6.市商务局:配合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牵头对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摸底排查和风险整治等相关工作。

  7.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防止出现负面不利报道,增强社会信心,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做好舆情预警,防止散布恶意虚假信息。

  8.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六个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10.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11.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12.市财政局:负责提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13.市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配合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14.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建立健全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及时向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照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各旗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开展本辖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形成“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整治体系,建立健全不吸收公众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长效机制。

  2.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组织所辖各苏木乡镇开展风险专项整治,做好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根据六个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牵头部门的认定意见,落实对相关从业机构的分类施策、分类整治任务。

  3.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完成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时间进度

  (一)部署培训阶段。按照本方案,各旗区和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5月25日前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方案,同时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此项工作于2016年5月25日前完成。

  (二)摸底排查阶段。各旗区和分领域风险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或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20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阶段。各旗区和分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10日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阶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I1月15日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阶段。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旗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旗区和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报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

  八、组织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的思路,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协同配合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自下而上的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四)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