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示范生产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30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第六条
(一)信息咨询。提供政策法规、技术成果、产品供求、知识产权、统计分析等信息服务。提供技术、管理、融资、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撑。提供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开发及推广、技术转移、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方面服务。
(三)培训交流。提供技术、管理、贸易、财务等方面的培训,组织企业参加洽谈、展览及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孵化培育。提供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等服务,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贸易代理等专业化服务。
(五)特色产业服务。围绕地区特色经济发展、民生健康、食品安全、公共卫生、资源环境、防灾减灾、节能减排等产业的服务。
(六)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七)其他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产权交易、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自治区级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注册、独立运行1年以上,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
(二)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比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从业人员中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