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各类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2-27 15:36
来源:市科技局
鄂科发﹝2021﹞66号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各类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工作的通知》(内科发规字﹝2021﹞1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新型研发机构
在鄂尔多斯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创新联合体
由在鄂尔多斯市内注册的企业牵头,组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联合开展研发活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等为目标组建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不需要注册法人实体)。
(三)企业研发机构
由鄂尔多斯市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鄂尔多斯市内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备案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必备的科研条件、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投入、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详细要求见《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条件的无需进行企业研发机构的备案填报。
(二)创新联合体
申请备案的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个。牵头企业应能够集聚相关创新资源,有专职的研发团队和研发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企业研发机构是从事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具有科技研发及管理等职能作用的机构,包括企业下设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企业内部机构,如各类工程中心、研究中心、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中试车间、检验检测中心、实验基地、专家科研工作站等。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f.nmkjt.org.cn)进行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生成单位管理账号;已在平台注册单位可直接登录。
(二)申请备案的单位须使用申报人账号填报,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账号新增生成,或使用已有申报人账号,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填报。
(三)申请单位用申报人账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点击进入研发机构功能模块选择相应类型研发机构进行填报。
1.新型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单位通过申报人账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指引》要求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章程、合作协议等),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
2.创新联合体
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通过申报人账号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备案登记表》,并扫描上传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格式详见附件2),如通过理事会形式组建只需提交理事会相关材料,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审核。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
创新联合体如发生情况变化,请及时通过备案网站对填报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完善或提出注销。
3.企业研发机构
申请备案的企业通过申报人账号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填报完成后提交至本单位。申请单位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
企业研发机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通过备案网站对填报信息和材料进行更新完善或提出注销。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企业研发机构赋予备案登记编号,统一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3年,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自通过备案时间算起。研发机构(组织)备案期满后可再次通过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科技厅每季度末对以上三类机构备案情况做一次全面统计。
四、其他事宜
(一)研发机构(组织)备案常年开放、即时受理,采取网上填报方式进行,无需报送纸质材料,涉及盖章内容以扫描版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请各旗区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积极主动组织协调,做好日常对接服务。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战略规划科
联系人:王军 阿古拉
联系电话:8589506
高新技术科
联系人:苗卫军 王兰英
联系电话:8589507
合作科
联系人:萨储仁嘎 杨宏宾
联系电话:8589512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