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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等六个奖补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2-23 15:09   来源:市科技局
鄂科发〔2021〕65号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 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我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实施细则》《鄂尔多斯市技术引进后补助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3日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范围和金额:
  (一)对自治区科技厅2021年6月19日以后批准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500万元补助。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2021年6月19日以后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200万元补助;对野外观测研究站,连续5年、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2021年6月19日以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补助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建设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批文;申报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补助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认定文件;申请企业研发中心奖补的,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的认定文件。
  (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除外)都要围绕自治区科技厅对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发展需求,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攻关任务,凝练出具体的科研项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市科技局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在以后年度追溯奖补。
  第七条 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创业载体的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对象为鄂尔多斯市内由国家、自治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运营机构。
  第二章 认定奖补及申报要求
  第三条 对新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创业主体经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认定(备案)文件。
  第三章  运营补助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对科技创业载体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补助。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获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评价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上一年或当年获自治区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补助的,不再补助。
  (二)对自治区科技厅绩效评估后立项的星创天地后补助,按照后补助项目经费1:1给予补助。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运营机构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运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科技创业载体经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补助的,须提交绩效评价结果证明文件。
  (四)申报星创天地绩效补助的,须提交自治区科技厅星创天地绩效评估后补助立项文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对新批准成立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已成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科技局对其上年度投入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50万元运行补贴。
  第五条 投入和绩效评估合格标准如下:
  (一)设站单位每年末向市科技局报送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站单位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
  (三)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设站单位为企业等盈利性法人的,每年至少投入50万元资金)。
  (四)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五)设站单位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每年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
  (六)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须向“两院”备案,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国(境)外院士专家原则上每年进站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提交《院士专家工作站奖补申报表》(见附件),提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科协关于批准建立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批文、年度投入和绩效评估材料等。
  第七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奖补资金。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科技合作基地奖补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合作基地奖补对象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对新认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新认定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
  第三条 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作基地依托单位,包括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 申报科技合作基地奖补须提交《科技合作基地奖补申报表》(见附件)、科技部关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认定批文等材料。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技术引进后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推进技术引进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引进是指我市企业围绕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引进技术,签订并履行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行为。
  第三条  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1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17%给予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并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企业的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不得申请。
  (四)卖方同一技术在我市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五)申请企业是技术交易中间方的不得申请。
  (六)获自治区、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不得申请。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引进后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五)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七)非关联方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组织审核,核定补助金额,审核结果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技术引进费用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以后年度不予追溯。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时间为2021年6月19日之后。
  第四条 补贴金额为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的10%,其中需要配套的经费项目予以足额配套。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填写并提交《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申报表》(见附件),提交所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向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七条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补贴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在以后年度追溯。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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