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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时间:2021-03-08 14:45   来源:市科技局

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各科技型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内党发202017)相关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411日之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智勇   8589509  8589514(传真) 

  附件: 1、《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试行)》(征求意见稿)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局           

202138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2017)等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研究与开发、科技合作、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人才)体系建设等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科技创新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鄂尔多斯地区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市外相关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或与市政府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专项征集或定向征集项目申报单位注册地可不作限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事前资助、后补助和其他方式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一)事前资助方式。指在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资金的资助方式。对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公益性科技事业以及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以事前资助为主。对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探索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方式。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或者奖补对象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或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资助方式。对各类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型企业认定、研发投入、科技服务等以后补助为主。 

  (三)其他方式。市委、市政府签署协议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事项或临时部署的重大科技工作需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安排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设置、科研活动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时明确。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事前资助方式及其他方式的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一)市财政局职责: 

  1.统筹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审核资金分配方案; 

  3.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资金预算; 

  4.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学技术局职责: 

  1.提出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编制资金申报指南; 

  3.负责资金申请受理、信用审查等管理; 

  4.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5.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 

  6.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专业机构职责: 

  1.资金申报审核; 

  2.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3.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四)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 

  1.审核资金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实地考察申请资金的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做好资金实时拨付工作; 

  3.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五)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项目合同书预算使用资金;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3.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4.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5.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核上报项目资金预算,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积极组织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要求开展项目资金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过程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按照当年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1-3%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是市科学技术局和专业机构用于科技计划项目需求调研、项目征集、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管理咨询、总结宣传、项目管理人员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下达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科技计划设置和重点科技工作任务,由市科学技术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立项、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营利性法人单位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财政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法人,软科学项目、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等公益属性强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不需匹配自筹资金的项目,对自筹资金可不设强制性要求。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立项之日起向前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预算按照第十六条支出范围进行编制,并体现科研过程的完整性。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主持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资金预算等。合作单位为1家的,主持单位项目财政资金要占到项目财政总资金的50%以上;合作单位为2家(含)以上的,主持单位直接使用的资金要占到财政总资金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对科技重大专项等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立项前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立项文件确定的项目和支持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批准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合同书是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当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应当以自筹资金补足财政资金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资金投入不变,企业不得以实际立项资金少于申报资金为由,在合同书填报阶段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当保证自筹资金部分不减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资金。属旗区、市直园区组织实施的项目,由旗区、市直园区财政局下达。属于市直部门的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的预算单位。旗区、市直园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通知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五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二十条  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研究活动相关的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财政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设备不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履行招投标程序,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或参加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应参考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实施包干制。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及国(境)外专家来我市所需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统计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在统计上报“三公”经费时,应当就此单独说明。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科目的其他必要费用。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0号)要求,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技项目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上述开支范围中,会议费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折旧,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奖励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含)以下不超过2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不超过15%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3%。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500万元(含)以下按3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25%核定;1000万元以上按20%核定。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绩效奖励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给本单位项目组成员的补贴。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支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不设限制,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推动的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等,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运行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自筹)资金分别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允许市本级部分科研项目资金从市本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均为市本级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支付资金;市本级预算单位内部机构间合理的结算支出;用于科研项目兼职聘用人员个人所得税、社保缴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资金管理和使用服务,其服务费可在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无法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的,须有相关支出凭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和超范围支出项目资金。 

  (一)不得利用虚假票据、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套取项目资金; 

  (二)不得列支日常办公、生产性设备、生产用材料、专利维护费等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三)不得分摊单位日常运行费用、列支招待费; 

  (四)不得给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给项目组成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五)不得随意调账、修改记账凭证; 

  (六)不得支付各种罚款及捐款、赞助、投资等; 

  (七)不得虚假承诺配套资金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八)不得支出的其他违规和超范围支出。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核准的预算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进行预算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只能调减,不能调增。不得调剂其他支出增加“三公”经费。 

  (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只能调减,不能调增,调减部分用于直接费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准同意后(会议记要等佐证材料)方可调整预算,验收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使用“包干制”的项目经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一般由本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政府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共享。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项目资金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七章  资金验收与结余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其中财政资金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编写决算报告书,在项目结题验收的同时开展项目资金验收。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会计事务所进行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项目资金验收与项目结题验收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程序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为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可合并项目资金验收和技术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未对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来源;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未通过会计事务所的项目资金审计;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严重不良信用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结题、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以及通过验收但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撤销、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全部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体系设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滚动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接受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科研人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将录入我市科研信用管理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规发﹝20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主导作用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机制的实施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和绩效,科技活动事项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方式。后补助资金也适用于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三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鄂尔多斯境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政策性后补助等方式。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市科技计划中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二)政策性后补助。是指科技活动单位或个人开展的科技活动事项满足奖补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核或比赛、评比后,给予相应资金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后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管理部门包括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后补助资金补助单位。 

  (一)市财政局职责:统筹安排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资金预算,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科学技术局职责:提出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后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后补助申请单位开展信用审查,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三)专业机构职责:受委托审核申报的后补助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四)旗区、市直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职责:审核后补助资金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认真初审、严格把关,实地考察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及时拨付后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后补助资金补助单位职责:承担后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统筹使用后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负责后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确定补助项目、事项和金额,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拨付后补助资金。旗区、市直园区财政局在收到下达后补助资金预算通知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八条  政策性后补助项目(研发机构引进等“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需过程管理。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签订合同书,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后补助资金由获补助的单位纳入其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后补助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科研项目支出:用于各类科研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咨询费、绩效支出等,具体参照《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执行。 

  (二)科研机构建设支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合作共建研发机构的实验室、中试厂房的改造支出,以及购置试验仪器、中试设备等支出。 

  (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支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普示范基地及其他科技服务机构的网络、金融、数据库、培训支出,基础设施适应性改造、修缮支出,运营费用支出,创新创业活动支出,以及工作人员绩效支出等其他与科技服务相关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标准研制支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支出,科技成果展会支出,科技创新培训支出,科研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支出,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开放共享支出,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  奖励个人的后补助资金由受奖人自由支配。 

  第十一条  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工作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是市科学技术局和专业机构用于后补助项目的调研、评审、审核、监督检查等相关的费用支出,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适时进行监督。对发现有违反规定使用后补助资金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追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列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并视其严重程度,限制或永久禁止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鄂尔多斯市科技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鄂财教规发﹝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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