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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3-02 20:49   来源:创新内蒙古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2号),为加快创新型内蒙古建设,充分调动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规范科技创新券的组织实施、使用和管理,我厅在前期调研、座谈等基础上,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3月17日12:00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12
  内蒙古自治区火炬中心:  刘  伟 0471-6280583
  邮  箱:baiwenzhi007@163.com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内蒙古自治区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612室
  附 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服务,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7〕2号)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自治区本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经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服务机构”)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创新券资金的主要用途:
  1.创新券兑现资金。主要用于对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的兑现资金。
  2.创新券管理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创新券推广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工作经费,金额为创新券预算资金总额的3%。
  3.绩效考核奖励金。主要用于在创新券推广使用中提供过程对接服务的服务机构绩效奖励金,金额为创新券预算资金总额的5%。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同年度,同事项,不能重复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
  第四条  收取创新券的专业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指定部门兑现,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技术服务收入自行统筹支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成立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由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承担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等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并在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审计。
  第七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从科技服务机构和各类创新平台中认定一批资质优良、服务专业的优秀机构成为创新券推荐机构。推荐机构是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券申领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机构,推荐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券的政策宣传、组织推荐及有关预算编制等工作。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创新券申请使用主体推荐机构名录。
  (一)申请成为推荐机构的科技服务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内蒙古注册并从事科技服务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园区管委会、盟市科技局直属事业单位等;
  2.从事创新券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并具有科技管理和服务能力;
  3.在当地创新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申请成为推荐机构的创新平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内蒙古注册并从事创新创业服务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及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2.从事创新券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并接受过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从业资格培训;
  3.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效果显著。
  第八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选取的方式,从高校、科研院所、创新载体(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博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的企业)、科技中介机构中认定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是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研发活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的主体,对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创新券专业服务机构名录。专业服务机构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作监督、专业服务审核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以下单位申请创新券专业服务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内蒙古注册并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单位,包括国家、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
  3.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单位;
  4.具有有效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且实验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二)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经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认定后获得专业服务机构资格。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额度
  第九条  支持对象
  推荐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报备申请创新券使用主体名录。申领使用创新券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中小企业
  注册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券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二)创新创业团队
  已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且拥有核心技术拟进行创业转化的尚未在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的组合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近两年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奖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优先获得创新券申请使用。
  第十条  支持范围
  (一)创新券仅支持列入创新券名录内的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与名录内专业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环保失信“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推荐。
  第十一条  支持额度
  (一)申请创新券的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最低申请额度不得低于2万元。企业及团队当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申请使用的创新券后补助额度以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每年度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请、发放、使用及兑现
  第十二条  推荐机构组织属地内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及团队申领创新券,申领创新券须要提交如下材料:创新服务合作意向书、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所依托单位双方诚信承诺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推荐机构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至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根据配比额度发放创新券。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提交创新服务合同。专业服务机构所依托的法人单位负责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对合同中专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金额以及所接收的创新券金额予以确认,并出具函件。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申请兑现。专业服务机构所依托的法人单位对申请兑付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至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创新券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兑现创新券须提交如下材料:用券企业资金支付凭证、开展创新服务的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创新券申领和兑付业务。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和买卖,创新券在申请周期内(12个月)未使用将自动作废。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度集中兑付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付次数。当年已经使用但因年度资金总量或兑付时间限制等原因未能兑现的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兑付。
  第十七条 创新券工作原则上实施全过程网络化管理,所有数据可查、可追溯。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按照推荐机构对所推荐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使用创新券预算编制,结合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创新券效果,对推荐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按照绩效考核奖励金总额的65%进行奖励,每家推荐机构1年内奖励额度不超20万元。资金可用于推荐机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绩效支出。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推荐机构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按照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供服务和创新券收取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按照绩效考核奖励金总额的35%进行奖励,每家专业服务机构1年内奖励额度不超10万元。资金可用于实验耗材、仪器运维、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绩效支出。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专业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主体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以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服务合同等方式,套取资金。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追回专项资金,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申请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者的商业信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创新券管理办公室,每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创新券申领使用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追回资金。取消相关违规单位获得创新券资金支持,同时取消创新券推荐单位的受理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名录。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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