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鄂尔多斯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专家咨询

鄂尔多斯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 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市科技局农社科 时间:2022-11-14 17:11
  第一条 鄂尔多斯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实行鄂尔多斯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首席专家负责制。为规范委员会工作程序,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应涵盖示范区建设方向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以保证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示范区建设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 委员会设首席专家1名,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为3年。可视具体情况,对委员会委员的组成每年做一次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在示范区建设中起关键的指导、评审与交流作用,主要职责范围:
  1.参与顶层设计。对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进行深入思考和系统分析研究,提出前瞻性、战略性的思路;对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判断,提出政策建议;对行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和政策进行诊断,提出解决方案和指导意见。
  2.开展评估咨询。对示范区建设重大行动和重大工程执行绩效进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改进建议。
  3.促进交流合作。发挥委员会委员联系广泛、资源众多的优势,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
  4.培养储备人才。通过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才,为示范区建设储备人才。
  5.成果转化运用。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与相关部门、旗区政府紧密协作,推进研究成果应用转化。
  第五条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调查研究、书面、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做个别咨询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委员会全面建设及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管理与日常运转,提出年度咨询工作计划和课题计划,组织委员会委员参加考察、咨询及调查研究活动。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委员会专项活动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专家调研活动、专题研究、决策咨询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咨询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等,相关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 鄂尔多斯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专家...